1、 原招標公告中第二項第3條變更為:本項目允許聯合體投標,聯合體不超過2家;聯合體投標人須出具聯合體協議書,聯合體協議書中必須明確牽頭人及各自的責任與義務。
2、 原招標公告中第三項“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及方式”增加(6)如為聯合體投標,需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。
3、 其它內容不變。